高庆团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案件研究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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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案件研究会主任。工作经历:高庆律师先后在河南、天津、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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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678次播放
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华律网会员律师高庆 根据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消费者)提供在该医美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但,医美机构通常除一般医疗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外,还需要额外提供以下证据,以巩固自己的优势诉讼地位: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医美服务项目在许可证备注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超范围执业问题。 ②提供该项服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③提供的服务项目符合相应的医美诊疗和操作技术规范,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问题。 ④提供的服务项目可能存在技术风险、预后、花费情况等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侵犯知情同意选择权的问题,医美机构已尽到了合理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 ⑤如果能够提供所受损害与医美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专家意见,当然就更好了,更有利于推动案件朝着己方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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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高庆律师团队的张鹏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目前从事民商法领域,尤其擅长医美领域。在执业过程中,为多家公立医院及民营医院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实务操作经验,包括医美机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控等非诉事项,也包括了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医美机构频发的诉讼事项。我的团队能解决或减少医美机构从业期间的法律“痛点”,为医美机构提供优质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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